近日,有网友称,广东一所复读机构通过教室内安装的摄像头将学生在教室学习的实时画面在网上直播,一时间引发网络热议。监控截图显示,十余名学生正在上晚自习,教室布局、黑板内容及部分学生面容清晰可见。直播间在线观看人数40人,累计点赞数达2301个。据查询,该直播账号所有人是揭阳市一所名为“华美高复”的复读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直播学生晚自习一事,他表示视频属实,今后会注意,不公开直播学生课堂实时画面。
学生的一举一动被“公开展览”,不少网友质疑,该行为是否在借“严格管理”“刻苦学习”的场景博得关注、变相宣传?教室虽属公共场所,但学生的学习状态、面容等应属于个人隐私,公开直播恐涉及隐私权的侵犯。此外,有网友担忧,复读生群体面临较大升学压力,实时画面被公开直播,可能让学生感到被监视,造成心理负担。“连晚自习都被直播,学生的自由何在?”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针对涉及学生隐私的公开直播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敦促涉事教育机构整改,并加强对自媒体账号发布内容的管理。“即便教育机构要进行网络直播,也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比如对学生面部进行打码处理,或限定观看权限仅对家长开放,以最大限度减少隐私暴露的风险。”
当教室里的摄像头
成了“直播间镜头”,
是“透明化管理”还是“隐私大公开”?
这样的直播和围观是否涉嫌违法?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主任尤金堂律师的专业解读!
1.复读机构直播学生面容、学习状态等画面是否涉嫌违法?
复读机构直播行为涉嫌违反隐私权、肖像权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学生在教室内进行的自习活动虽属集体场景,但仍具有私密性特征。直播画面清晰展示学生面容、学习状态及教室布局,已超出合理监控管理范畴,构成对私密空间的公开传播。而对于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提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复读机构未取得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直播学生面部违反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规则。从个人信息保护法角度,处理个人信息需符合“知情同意”“履行合同必须”或“公共利益”等法定条件。复读机构或出于宣传或出于管理目的,未经同意公开学生生物识别信息(面容)及行为轨迹,很难认定是“合理范围内”的使用。
2.平台未对教室画面打码或限流,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平台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结合两方面判断。首先,平台未采取打码、限流等措施,可能未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义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若平台对侵权内容明知或应知,却未及时采取打码、限流、下架等措施,则可能构成帮助侵权,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提到,网络侵权案件中,若平台已建立便捷投诉渠道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例如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可能免除责任。但结合晚自习直播累计点赞和在看数量,平台对高风险内容的主动审核义务未被充分履行,被认定免责的难度较大。
3.被侵权学生可通过哪些途径主张权利?
被侵权学生可通过以下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1)直接与复读机构协商,要求立即停止直播、删除已发布内容,并赔偿损失。
(2)进行行政投诉和网络举报。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要求机构停止直播并整改,或者通过网站平台内的举报途径、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网站平台属地网信部门等举报违规账号及内容,要求平台删除侵权视频。
(3)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保护)、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财产损失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条文,学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复读机构及平台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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